反有组织犯罪法: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法治保障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是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践经验,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的成果,有利于持续提高扫黑除恶斗争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反有组织犯罪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是一部预防和惩治黑恶犯罪的专门性、综合性法律。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反有组织犯罪法在哪些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吧
预防治理
【行业预防治理】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和公安机关一并对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加强监督管理。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行业主管部门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书面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反馈。
【基层组织候选人资格审查】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及情况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未成年人保护和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
案件办理
【坚持宽严相济】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宽严相济。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打财断血
【依法查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根据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需要,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分类甄别】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对其他组织成员,根据其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可以依法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其家属的财产,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打伞破网
【坚持与反腐败相结合】司法工作人员在查办案件中不得有对犯罪线索隐瞒不报、通风报信、违规处置涉案财物、违法处理案件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多方参与
【坚持群众路线】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协助配合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
【形成工作合力】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动员、依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